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89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审发〔2015〕396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 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和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许可机关”)实施:(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二章 明确审核标准
第五条 资质审批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本章对审核要点做出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第六条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第七条 企业申请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资质事项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第八条 法人承诺书内容包含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前一年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违法行为、已为满足60周岁及以下的企业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承诺。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用)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第十条 申请增项、注销、延续事项时,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不一致的,应变更后再进行相关业务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增项、注销、延续事项时,需提交有效期内原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基本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应变更后再进行相关业务办理。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应为企业自有设备的,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通过相关官方网站等渠道查验。第十三条 主要人员的专业、数量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有效期限应符合《身份证法》规定。(一)注册建造师。企业申报上传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中信息应与系统填报一致、所属公司应为申报企业。(二)中级职称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三)技术工人。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号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号通过相关官方网站查询进行查验,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上身份证号应与申报人员身份证上一致。第十四条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项目的工程类别、规模指标等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制度,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所需材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提交;企业申请资质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新办、增项、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法定时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承诺时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查。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按照“一周一公示,一周一通告”原则,通过其官方网站公示、通告,接受社会监督。(一)受理。企业申报后,系统在3个工作日自动受理。(二)公示和申诉。官方网站每周公示初审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可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三)许可决定。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企业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和申诉复核意见做出许可决定。官方网站每周通告许可决定。自发布通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质许可机关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对已通告事项逐一办结。(四)打印证书。资质许可机关按照通告事项,在四川省建设行业证书打印管理系统打印证书。(五)发放证书。自通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携带下列材料领取资质证书:1. 受理通知书(如无法提供受理通知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提交情况说明及以下材料办理取证,说明中应明确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自行负责);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委托他人);6. 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全套(交件时已交回的除外,申请新办的除外)。第二十条 企业对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截止前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申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60号)要求,在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诉申请、提交申诉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异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申诉应提供的材料:(一)职称人员申诉,应提供任职文件、评审资料(原件或加盖提档章的复印件);(二)业绩申诉,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人员身份证、租房协议未在有效期的申诉,应补充上传在有效期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组织资质许可机关按照一定比例对全市每周公示的申报件进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抽查,抽查件在审批系统锁定。核查期间,资质许可机关应将抽查件申诉审查情况反馈到市住建局;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公布核查意见,通告意见以核查意见为准,资质许可机关对核查意见有疑问的,应在通告前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遗失补办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申报时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先挂失,再申请补办。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办注销应提交注销申请书并附企业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及企业章程关于资质注销事项的表决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等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如不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行政审批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设有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第二十八条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第三十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第三十一条 全市空白资质证书统一由市住建局发放。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的通知》(成建委〔2018〕335号)要求,每月初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向市住建局报送上月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办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资质审批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保障资质审批系统操作安全规范。如果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申请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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